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保密工作>正文

陕西科技大学档案工作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22 []次浏览

为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和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严守党和国家秘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

第三条 对不归档的重要的秘密文件材料及经档案保密鉴定小组鉴定,需要销毁的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负责监销。平时办公废纸、废件、重复件、不得随意丢掉,必须销毁。

第四条 在档案整理工作中,应将秘密与非秘密的文件材料严格区分,分别组卷,并在秘密档案的“案卷封面”和“案卷目录”中注明“秘密”或“机密”字样,防止泄密。

第五条 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不得随便堆放,必须置放于柜内,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制度,认真履行核对、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经管秘密级档案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档案库房必须配备安全防范设施,未经管理(或本室)人员同意,一律不得入内。

第八条 密级档案材料,一般情况下,只供在阅览室查阅。若需借出,须经单位领导签字,由保密员经手,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借出,借出后须承担档案秘密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借阅非本部门形成的属内部和秘密的档案材料,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馆领导或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第十条 复印密级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份数、日期,并由保密员妥善保管。复印需在档案馆复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上一条:陕西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考试试题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下一条:陕西科技大学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