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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外事安全保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2 []次浏览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健全涉外安全保密制度,细化外事涉密工作的要求,增强外事工作人员和涉外人员的国家安全意识及保密意识,并使学校外事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外事安全保密范围

第一条 出国(境)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宣传。

第二条 来访外宾接待及外籍专家教师管理过程中的安全保密教育、宣传及规范。

第三条 外事文件、资料、通讯的安全保密。

第二章 出国(境)人员的保密教育

第四条 在对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和洽谈贸易等活动中,需交换、转让、提供的科研成果及论文资料,需按照校保密委员会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划入密级的必须报校保密委员会和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如有必要还需进行技术性处理,方可对外提供,并且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 出国(境)人员(包括出访、进修、攻读学位和探亲访友等)在出国(境)前必须接受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校保密委员会或国家安全机关的外事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回国后,应主动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汇报出访情况。

第六条 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的文件、资料及其它物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文件出境的或携带的资料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事、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必须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或《出境证明表》。

第七条 出国(境)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保密事项。

第三章 外事活动中的保密事项

第八条 在外事接待活动中既要做到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内外有别,提高警惕,防范各种情报窃密活动。

第九条 对来我校的外籍教师、专家和留学生要及时进行相关教育,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与他们的接触、交谈和提供教学参考资料时,均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事项。特别要注意防止口头泄密。

第十条 不带领外宾去军事管理区和未向外国人开放的地区参观访问。

第十一条 参加国际会议、布展,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重要技术情报。

第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外方有正当理由明确要求我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我方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文件、资料、通讯管理

第十三条 凡涉及文件、资料在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处理的各个环节要详细登记,做好交接工作,不得泄露或丢失。

第十四条 传阅文件时必须严格限制在文件规定或领导批准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扩大。

第十五条 不在有无关人员或不保密的场合阅读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十六条 机密文件不得随意复印和摘录。

第十七条 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机要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不在朋友、家属、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或公共场所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 不利用非加密的电话、电报、传真、计算机网络等通讯手段传递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经常检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如发现文件丢失、泄密等情况立即报告,及时处理,追查补救。

第二十一条 借用学校秘密文件以后,及时上交机要部门,不得在办公室留存时间过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外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深刻理解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及重要意义。应熟知并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涉外工作保密纪律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学校各级党政机关学习涉外保密知识的宣传资料、文件、条例等,参加相关的展览会和报告会,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外事保密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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