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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涉密文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22 []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保密委、国家保密局对涉密文件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校涉密文件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密文件,是指我校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产生的以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的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

第三条 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发送传递

第四条 涉密文件的发送范围应当为实际工作中确有必要知悉且具备相应保密条件的部门或者个人,并根据涉密文件的内容和发送对象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无直接工作关系或者无隶属关系的部门发送、索要涉密文件。对违反制度发送或者索要的,应当退回或者拒绝。

第六条 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或者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涉密文件。

第三章 使用保管

第七条 组织阅读、传达、审议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涉密文件,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并提出明确保密要求。

第八条 借阅、复制、汇编、摘抄机密级以下涉密文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一般不得复制、汇编、摘抄,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上级单位同意。

第九条 涉密文件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与非涉密文件分别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涉密电子文件应当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者专用涉密存储介质中。

第四章 清退销毁

第十条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涉密文件使用完毕后,除留存或者存档外,应当及时送校保密办或者校保密委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

第十二条 销毁涉密文件,应当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销毁绝密级文件前,应当逐页清点、登记,并派两名以上人员现场监督销毁;销毁机密级以下涉密文件前,应当逐件清点、登记,并派专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涉密电子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禁止私自销毁涉密文件。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文件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涉密文件保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校保密委对部门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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