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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9 []次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使用行政事业经费接待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友好合作单位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遵循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公函是指由相关单位出具、能够证明与公务活动有关的信函、邀请函、会议通知等材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一律合并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不得摆放花草,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七条  公务接待确需安排用餐的,每批接待对象原则上安排一次公务用餐,应安排在校内餐厅,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公务接待用餐,应采取自助餐或工作简餐形式,供应家常菜,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不得提供各类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公务用餐具体标准如下:

(一)省部级(含)以上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人均总费用不超过160元。

(二)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人均总费用不超过120元。

(三)其他人员,人均总费用不超过80元。

第八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

第十条  公务接待要根据来函内容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接待时间、内容、路线等事宜,参加人员应与来访内容密切相关,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中、省有关差旅、会议管理的规定,一般安排在与学校执行协议价格的宾馆、酒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含)以上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水果和花篮。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接待费用报销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对口原则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结算。其中,餐费报销应当提供财务票据、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和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以及接待费用、陪同人员等内容。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的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审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及接待标准的审计监督,纪委办负责对公务接待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公务接待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安排接待。对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校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以适当形式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陕西科技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陕科大校〔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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